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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近期我市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問題 (一)對全年任職不足12個月的雇員的計稅方法 對全年任職不足12個月的雇員,其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以下簡稱“9號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二)關于納稅人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分多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對每一個納稅人,只允許選擇其中一次按“9號文”第二條的規定辦法計稅;其余部分獎金應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由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款換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1.雇主為雇員全額(100%)負擔稅款的計算公式 (1)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費用扣除額及“四金”(即“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下同)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速算扣除數)/(1-稅率) (2)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低于費用扣除額及“四金”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與費用扣除額及“四金”的差額-速算扣除數)/(1-稅率) 2.雇主為雇員負擔部分稅款的計算公式 (1)雇主為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計算公式 a.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費用扣除額及“四金”的: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 b.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低于費用扣除額及“四金”的: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與費用扣除額及“四金”的差額+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 (2)雇主為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的稅款或者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的計算公式 a.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費用扣除額及“四金”的: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b.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低于費用扣除額及“四金”的: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與費用扣除額及“四金”的差額-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3.以上公式的適用稅率,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高于(或等于)費用扣除額及“四金”的,是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后的數額按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低于費用扣除額及“四金”的,是指按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收入與費用扣除額及‘四金’的差額”后的余額,再除以12個月后的數額按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二、關于單位和個人補繳的住房公積金征免稅的問題 單位和個人以前年度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現在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對于單位繳付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繳付的部分,允許從補交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中扣除,補交當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個月內計算分攤扣除,并在申報表中作出說明。 三、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工資薪金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關于減征幅度 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年減征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資薪金收入情況來確定,具體暫定為: 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不超過60,000元(含60,000元)的,減征50%; 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減征40%; 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減征30%; 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減征20%; 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超過200,000元以上的,減征10%。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個收入區間的,實行全額累退適用減征比例,不得分段計算。 對于當年新招用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沒有上年工資薪金總收入作為參考數據的,本年一律按照30%的比例減征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減征手續的辦理 由扣繳義務人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發生納稅義務之日的次月起至當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征個人所得稅手續;對逾期提出減征稅款申請的不予受理。 四、關于個人捐贈的扣除問題 個人在稅前扣除的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于納稅申報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于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 五、關于核定征收個體戶帶征個人所得稅征收起點的問題 各區(市)地方稅務局要嚴格按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03〕194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除國家稅收政策另有規定的,一律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關于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征稅的問題 (一)關于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繳付住房公積金、社保費的扣除問題 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在計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扣除。其繳付數額在《生產、經營所得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表》(表一)的37行次“其他”中反映。 (二)關于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借款長期不還問題的處理 對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超過12個月的,在超過12個月的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一文生效前已發生的個人投資者借款,從該文生效之日算起,超過12個月的,在超過12個月的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個人投資者折價購買企業房產、汽車問題的處理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折價(低于公允價值)購買本企業房產、汽車等實物,其取得的折扣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折價購買本企業房產、汽車等實物,其取得的折扣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個人獨資、合伙企業虧損彌補的管理問題 在上級稅務部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當年發生虧損和彌補虧損,參照我市企業所得稅相關后續管理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