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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1〕10號)精神,現就做好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簡稱“離(退)休人員”)調整津貼補貼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調整津貼補貼等有關問題 (一)各設區市有關部門下發調整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津貼補貼相關規定后,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與財政部門聯系,布置企業離(退)休人員調整津貼補貼工作,盡快落實相關待遇。 (二)今后當地出臺對機關離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政策后,勞動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當地規定的標準和時間盡快落實,省不再統一發文布置。各地出臺的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待遇相關政策及時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二、關于資金來源問題 各地出臺落實企業離(退)休人員待遇政策時,要嚴格按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1〕10號)和原河北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關于企業離休人員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4]5號)規定的原則,明確資金來源,不得擅自將統籌外項目轉為統籌內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