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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和保障范圍 (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目標是:2009年全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80%以上;2010年全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0%左右;2011年全區城鎮實現全覆蓋,參保率進一步提高。 (二)2009年9月底前將全部大學生納入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全區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粕⑷罩蒲芯可{入參保范圍。大學生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按照屬地原則通過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大學生按照當地規定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同時繼續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方便其及時就醫。大學生應首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此基礎上,可按照自愿原則,通過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等多種途徑,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三)積極解決各類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問題。原則上,2009年年底前將未參保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決所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問題。破產轉制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通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醫療保障問題。 (四)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農牧民工,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 二、資金籌集和補助辦法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補助標準,2008年列入國家試點的盟市繼續按照自治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2009年列入國家試點的呼倫貝爾市、通遼市、烏蘭察布市和阿拉善盟,各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財政人均補助40元。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分檔安排:烏蘭察布市,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25元,盟市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0元,旗縣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5元;呼倫貝爾市、通遼市、阿拉善盟、滿洲里市,自治區財政人均補助20元,盟市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0元,旗縣財政人均補助不低于10元。 (二)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按照當地中小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應標準執行。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及同級以上財政負責安排。自治區財政對盟市所屬高校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 (三)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按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費用,繼續實行政府補貼政策。 (四)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保補貼資金從國家下撥專項補貼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基本醫療保險結余資金以及個人繳費四個方面籌集。 (五)2009年盟市行政區域內各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率未達到6%的一律提升到6%,有條件的盟市可再適當提高。應由財政負擔的,各級財政要足額安排,杜絕企業和財政供養單位不同繳費率的做法。各盟市以前年度發生的欠費,要制定清繳計劃,原則上2年內完成清欠;確有困難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延至3年。 (六)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辦法。繳費方式為每年一次,繳費期為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同時居民可選擇預繳費的辦法,并享受一定的優惠減免政策。 三、待遇水平 各統籌地區要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合理調整政策。從重點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門診小病延伸,不斷提高保障水平。 (一)提高最高支付限額。3年內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考慮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采取分步實施、逐步提高的辦法。2009年分別提高到4倍左右,2010年分別提高到5倍左右,2011年分別提高到6倍左右。有條件的盟市可直接提高至6倍左右。 (二)調整支付比例。2009年各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要分別達到70%和50%以上,2010年分別達到75%和60%,2011年進一步提高。 (三)積極探索開展門診統籌。門診統籌所需費用由現行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渠道解決,不得劃入個人賬戶。 (四)適當擴大支付范圍。將居民生育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四、統籌層次 2009年,實現盟市行政區域內各統籌地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統一。2010年,各盟市初步建立盟市級統籌,建立健全統籌地區的醫;痤A算管理制度,明晰盟市和旗縣(市、區)基金收支責任,建立風險調劑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基金統收統支。2011年,全區基本實現盟市級統籌。 五、服務機制 (一)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合理確定藥品、醫療服務和醫用材料支付標準,控制成本費用。要合理控制城鎮職工、城鎮居民醫;鸬哪甓冉Y余和累計結余,結余過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辦法,把年度結余控制在15%左右的水平。 (二)加強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提升經辦服務能力。2009年實現自治區與盟市、旗縣(市、區)聯網,將參保人員信息納入電子化管理,并進一步向基層延伸,盡快實現與街道、社區聯網;基本實現自治區、盟市、旗縣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服務機構信息系統對接、直接結算費用。同時,積極探索推行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進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調動醫療機構及醫生控制醫療服務成本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三)積極探索異地就醫管理和醫保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隨著盟市級統籌的推行,盟市范圍內的就醫應在統籌政策中解決,做到同城無異地。異地安置退休人員就醫,要從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效率、縮短審核支付時間入手,探索將經辦事務由參保地委托就醫地進行管理的協作機制。盟市級統籌實現后,進一步建立跨區域醫療保險費用異地結算中心,逐步實現全區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的實時結算。 六、責任和要求 (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自治區人民政府與各盟市簽訂責任狀,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明確任務,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二)2009年列入國家試點的呼倫貝爾市、通遼市、烏蘭察布市和阿拉善盟,7月底前出臺實施方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后,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三)著力抓好重點人群參保工作。各地要以明確雇主參保責任和義務為突破口,建立強制參保機制,并將企業參保情況納入工商、稅務年檢內容,推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和個體工商戶參保。切實解決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參保問題,全面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和農牧民工參保。 (四)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不斷加大宣傳力度,使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政策深入人心,為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建立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度通報制度。各盟市要定期向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反饋信息、報送工作進展情況,自治區將定期在主要媒體公布各地工作進展和排名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