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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企業(yè)(集團)公司,各區(qū)縣勞動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從200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535元調整為570元。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guī)定另行支付: 一、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huán)境下的津貼; 三、個人繳納的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 四、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