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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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減輕城市低保人員因大病造成的經濟負擔,提高其健康水平,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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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政府補助與個人繳費相結合、以大病(住院)統籌為主的社會合作醫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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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以縣區市為單位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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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施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應遵循的原則: (一)自愿參加,多方籌資。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保障重點,逐步提高。 (四)公開公正,強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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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金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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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組成: (一)各級政府財政補助資金。 (二)參保人員個人繳費。 (三)社會捐助資金。 (四)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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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人均年籌資標準不低于80元。其中:省級財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市、縣兩級財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其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參保人員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標準繳費。對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一、二類低保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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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專項補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地可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合理調整和提高市、縣級財政補助資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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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城市低保人員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個人參保費。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開具省財政統一印制的專用憑證,參保人員免繳有關醫療保險卡證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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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當年繳費的城市低保人員,可享受第二年度全年的醫療保險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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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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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分大病(住院)統籌基金、個人門診賬戶和風險基金三部分。大病(住院)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參保人員因大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個人門診賬戶按15—20元設立,主要用于參保人員門診醫療支出;風險基金主要用于彌補大病(住院)統籌基金超支部分,一般控制在總基金的5%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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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參照有關規定制訂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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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由縣區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大病(住院)醫療報銷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年度報銷額度,并按照定點醫療機構等級分類確定住院報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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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制定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結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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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因病需要住院的,應持個人身份證、《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證》、《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病歷》,到基層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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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病確需轉診住院治療的,實行逐級轉診制度,到指定的上一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出院后按有關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或未辦理轉診手續所發生的住院費用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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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與民政部門共同負責城市低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銜接工作。對享受醫療保險補助后,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仍然過重的參保人員,民政部門要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實施城市醫療救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05〕104號)精神給予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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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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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等部門共同負責實施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工作。主要職責: (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確保政府補助資金的及時到位和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低保人員資格確認和對參保人員的醫療救助工作。 (四)衛生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制定有關具體規定,落實醫療機構對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減免政策等。 (五)審計和監察部門負責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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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協助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本轄區內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等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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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縣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醫療保險局)是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手續的辦理、變更和終結。 (二)負責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結算、核算及統計等工作。 (三)負責建立參保人員個人門診醫療賬戶,與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四)定期報送或公布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及參保人員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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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機構所需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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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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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城市低保人員參加醫療保險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受社區衛生醫療機構免費建立的健康檔案、提供的健康咨詢和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 (二)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報銷補助。 (三)享有對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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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城市低保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足額繳納個人參保費用。 (二)遵守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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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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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財政專戶儲存、管用分離、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和提取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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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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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共同負責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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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縣級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等行政部門報送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審計部門應采取適當方式公布審計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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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有權對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查詢醫療保險基金的交納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情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相關機構應當負責答復。城市社區應定期公布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報銷補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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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報銷及定點醫療機構服務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參保人員有權進行舉報,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及時展開調查,并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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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或偽造醫療發票等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取消本人的參保資格,追回已經報銷補助的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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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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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地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和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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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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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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