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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漢中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
2007-11-21 漢政辦發[2007]151號 陜西省漢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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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漢中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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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提高我市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97號)、《關于加快全省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07]73號)、《漢中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漢政發[2004]51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漢政發[2007]3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漢中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實行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建立保障能力相對較強、制度體系法制化、工作規范標準化,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制度。 二、總體目標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業務管理做到“五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統一基金財務帳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三、準備工作 全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準備工作,從2007年11月15日開始至2007年12月31日前結束,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前期準備。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全面推行參保職工實名制,建立參保職工數據庫,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對歷年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資料進行分類歸檔,對暫收、暫付款和欠費進行全面清理,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基金要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二)財務審計。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況,由市勞動保障局與財政局共同聘請專業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作出審計結論。 (三)基金上解。對已審結的縣區,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金上解交接手續。 自2007年11月15日到工傷保險基金上解前,各縣區不得以暫付、借支醫療費等名義擅自動用或挪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要嚴格按規定程序支付工傷職工的各項待遇。 四、統籌方法 (一)基金管理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后,基金存入市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支付。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中央、省屬、市屬企業及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企業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基金征繳工作。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縣區屬及其以下各類企業、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涉及應參保的單位簡稱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基金征繳工作。
市本級和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支付。各縣區基金收入于每月25日前上繳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過渡戶,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每月月底前劃入市級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基金支出按月上報支出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撥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撥付各縣區支出戶。
各縣區歷年累積的工傷保險基金經審計后,于2007年12月20日前全額上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劃入市財政專戶。參保單位的歷年欠費由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收繳,并在規定的時限內上解劃轉。
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陜西省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規定,建立市級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辦法另行制訂),并按時足額上解省級風險儲備金。
建立市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從全市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10%作為調劑金,以調劑縣區當年收不抵支的部分資金。 (二)基金征繳 按照工傷保險市級統籌“五統一”的要求,市本級和各縣區要加強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政策規定,認真核定用人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做到應繳盡繳、應保盡保。職工本人工資高于漢中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漢中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于漢中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漢中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暫仍執行《漢中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浮動費率,待省、市政策規定出臺后統一執行,未出臺前不得擅自浮動企業繳費率。 (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漢臺區境內中、省、市屬國有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漢中經濟開發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用人單位(含流入單位)職工的工傷認定。工傷事故報告、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程序和時限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對工傷醫療費用金額在3000元以內不夠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簡稱小工傷),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原則上可不作工傷認定決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工傷醫療費用報銷由用人單位向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實,按審批程序支付待遇。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統一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做好日常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四)工傷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套機構資格審定 工傷醫療機構為全市醫療保險定點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工傷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分別按協議進行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輔助器具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按協議負責其考核管理工作。 (五)工傷保險待遇審批和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審批和支付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已參保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待遇審批和支付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本級已參保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待遇審批和支付工作。
出現較大工傷(亡)事故,縣區經辦機構審批的待遇數額一次性支付超過3萬元的,須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市社保經辦機構對縣區待遇審核和支付情況進行稽核和監督。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對各縣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目標責任管理,并與擴面和基金征繳任務掛鉤。各縣區征收的保險基金原則上用于本縣區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完成當年擴面與基金征繳任務的縣區,所征收的基金不夠支付工傷待遇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按規定從調劑金中予以調劑解決。各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當年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加上市上下撥的調劑金仍無法滿足當年支付的差額部分,先由縣區財政墊付,以后分年度從基金中歸還。未完成當年擴面和征繳任務而形成的當年支付不足部分由各縣區財政自行解決。
為了使工傷保險費用能夠及時支付,市上給各縣區社保經辦機構預留一定數額的備付金,以保障工傷職工的醫療急救費用。
農民工和城鎮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同等待遇,對工傷(亡)的本人或供養親屬,可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具體標準執行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陜勞社發[2006]年14號)的政策規定。 (六)工傷保險工作責任 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后,各縣區政府是工傷保險工作第一責任人,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當地工傷保險工作直接責任人,負責做好工傷保險擴面、征繳、稽核、工傷醫療待遇支付等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預防和宣傳工作。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全面落實工傷職工參保實名制,建立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臺帳,嚴格按規定審核、審批和支付工傷職工的各項待遇,積極完成市上下達的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任務。 五、組織領導 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是健全我市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更好地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也是維護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各縣區政府要高度重視,落實責任,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市級統籌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全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順利進行。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斷加強工傷保險行政管理、勞動能力鑒定和經辦機構隊伍建設,為開展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經辦工作機構能力建設,努力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推進我市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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