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保單位: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第258號令)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寧夏回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32號)、《關于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管工作的意見(試行)》(寧政發[2007]147號)和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部分失業保險業務經辦職能的通知》(寧勞社發[2007]115號)等精神,鑒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收職能調整的實際,為完善我市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繳工作,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
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我市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為: 1、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中使用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以個人身份參保的自由職業者。 2、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勞動合同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
|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費基、費率 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由石嘴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簡稱市社保局)根據參保單位或繳費個人申報,以企業和職工上年度月工資總額為基本依據,在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60%--300%范圍內予以核定。工資總額的計算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它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論是否計入成本、是否列入工資科目,也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范圍,作為核定繳費基數的依據。 在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征繳范圍內,用工單位須全員參保,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時,實行同一繳費人數同一繳費基數。(除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險種征繳范圍不同外,企業用工必須全員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同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政策另有的規定除外。)
|
三、從2008年1月1日起,石嘴山市勞動就業服務局(以下簡稱市就業局)承擔的失業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額核定、失業保險費征收等職能,調整到市社保局經辦,實現養老、失業保險參保資源共享,一票征收。其它失業保險經辦管理工作的職能仍由市就業局按規定負責辦理。
|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收職能交由地方稅務部門。市社保局原有的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審核、社會保險費核定、個人賬戶管理、基金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社會保險稽核等職能不變。
|
五、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 1、參保單位須在每月1日-20日,向市社保局辦理當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申報。申報時,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兩個險種一次同時申報。 參保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市社保局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市社保局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經多次催報仍不申報繳費的單位,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市社保局可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參保單位每月1-25日,持市社保局出具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表》(包括參保單位留存的一份和給地稅部門留存的兩份)到地稅部門繳費。 對不按規定時間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部門催繳,逾期仍不繳費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
六、地稅部門和市社保局應定期核對賬務。市就業局應定期和市社保局核對失業保險費收繳情況。 市社保局應按月將稅務部門提供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費征繳匯總表》、《征繳明細表》等有關資料傳遞給市就業局,以便市就業局進行會計核算,編報失業保險統計報表和會計報表,掌握參保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保證失業保險征繳與支付業務的連續和銜接。
|
七、在我市境內的中央下放行業企業、農墾系統、水利系統參保企業的失業保險費登記、申報工作,按照屬地原則,由市社保局經辦,基本養老保險維持行業統籌和系統統籌不變。
|
八、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收經辦業務流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九、就業局、社保局、勞動保障監察、地稅部門要以《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通力合作,進一步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和稽核力度。
|
十、未盡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