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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規定,從我市實際出發,為切實解決部分困難企業職工醫療保障問題,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困難企業職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簡稱住院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過渡形式。住院保險僅繳納統籌部分醫療保險費,不建立門診個人醫療帳戶,只提供住院基本醫療保障。
二、參保對象:經市政府確認的重點困難企業;以及其它連續多年虧損、停產半停產半年以上、在職職工工資不能正常發放、暫無能力全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困難企業。
困難企業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實行年檢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具體標準和辦法按照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2001年第45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困難企業不具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條件,才能申請參加住院保險,且必須經企業工會或職代會通過。
參加住院保險的困難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立即轉入基本醫療保險,按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繳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住院保險繳費標準:單位按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4.5%繳納;職工個人(包括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3元繳納。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統籌地區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
五、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單獨核算、統一管理。單位繳納的4.5%劃入統籌基金,用于支付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個人繳納的3元劃入補充保險基金,主要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補充保險封頂線以下部分和鹽政發[1998]158號文件規定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
六、參保人員住院,按基本醫療保險同等待遇執行;門診醫療費用仍由原渠道解決,即由單位處理或職工自己負擔。
七、參加住院保險時間,可合并計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參保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按鹽政發[2000]159號文件規定執行。
八、實行連續參保年限和社會統籌基金報銷待遇掛鉤,具體按鹽政辦發[2001]138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九、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十、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