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門,各參保單位: 根據國務院第259號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及其它文件精神,為充分發揮社會保險保障功能,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切實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工作,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經研究決定我市自2009年4 月 24 日開始,對全市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200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進行調整審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一、調整審核范圍和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含四縣五區及昌北、高新區、紅谷灘新區),凡在我市、縣(區)社保機構參加社會保險的中央、省屬和市、縣(區)屬國有、集體企業,股份制、民營、私營、聯營、外商投資等非國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在上述單位工作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雇用人員、臨時工等以及個人參保者。 |
二、調整審核內容和方法 1、審核內容包括2008年單位所有人員的月繳費工資(即2008年全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2009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審核表》(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審核表》)和《2009年度繳費工資(工資總額)匯總花名冊》(以下簡稱《花名冊》)。 2、單位在填寫《花名冊》(由社保機構打印)中的繳費工資前,須先由社保機構調整核定單位月應繳費工資總額,爾后再將繳費工資總額分解到每個職工,填寫到《花名冊》中。每個職工的繳費工資均不得低于上年度個人實得月平均工資。 3、單位填寫好《繳費工資審核表》和《花名冊》(各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及單位工會組織公章后報社會保險機構核對,《花名冊》中人數和工資總額月平均合計數應與《繳費工資審核表》中的單位人數和全年各項工資構成之和的月平均數相吻合。 4、對用人單位職工繳費工資審核時,單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2008年會計總帳及工資明細帳、2008年度財務年報表。 5、繳費工資審核過程中,主管部門下屬單位較多的,請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單位集中進行審核工作。各單位做好繳費工資審核的準備工作后,由主管部門與社會保險機構聯系商定集中審核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如集中審核有困難的,可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辦法審核。 6、審核工作從2009年4月24日始至2009年6月15日結束。市、縣(區)社會保險局按照職責分工,自行負責經辦業務范圍內的審核工作。 |
三、調整審核原則 根據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國發[2005]38號、贛府發[2006]8號及其它相關文件精神和要求,2009年度全市繳費基數調整審核實行以下原則。 1、單位發放給每個職工工資總額(含計時、計件工資、各項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高于職工上年度繳費基數且高于2008年度全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的,以企業發放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但不得超過在崗社平工資的300%。2008年度全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2141元/月(贛人社字[2009]66號),較上年度增長11.86%。 2、職工個人工資總額低于2008年度全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不低于全市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60%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 3、事業單位人員應按2008年年度檔案工資加各種津補貼及獎金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 4、非公有制企業實發工資,若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社平工資60%的,必須按不低于在崗職工社平工資60%為基數,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社平工資300%的,按在崗職工社平工資300%為基數。 5、工業園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原則上按照全市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確定。2008年度全市企業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1949元/月(贛人社字[2009]66號)。其中,2009年養老保險繳費年度之后參保的,按全市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確定;2009年養老保險繳費年度前已參保的,如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所在設區市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按照其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經企業和職工協商一致,也可按照所在設區市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確定。對工業園區內的國有、集體企業中具有國有、集體身份的職工或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職工須繼續按照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繳費。 6、城鎮個體工商戶戶主及幫工、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不低于2008年度全市在崗職工社平工資的80%作為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 7、按照贛勞社養[2003]55號文件參保的農墾企業職工,繳費基數的調整,以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為參考依據(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市局另行下達)。 8、為方便企業,提高效率,簡化調整審核手續,一般情況下社保機構可按上述原則并參考不低于在崗職工社平工資增長率的前提下,調整單位繳費基數。 |
四、其它問題 1、一年一度的繳費基數審核和調整,關系到職工切身利益。因此,參加養老保險的所有單位都必須進行繳費工資調整審核,所提供的資料必須齊全、真實,不得瞞報,不得以種種理由拒絕審核。2009年6月15日止仍未送審或拒絕提供資料審核的,單位和個人將按本次基數審核審定的全市最高繳費工資標準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依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條款處罰。 2、養老保險由省社保局管理的單位,其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的審核應按規定到我局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亦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到我局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基數的審核工作。 3、本次審核請各單位認真核對職工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如有錯誤由分管業務員和科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后,由信息中心統一更正。 4、各級社會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和核定所管單位職工的繳費工資。 5、參加市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投保的單位和個人年檢按此通知執行。年檢時間另行通知。 6、審核結束后,各縣區社會保險機構必須將單位審核表、數據匯總表裝訂成冊,于2009年6 月下旬報市社會保險處綜合科。同時將未參加審核單位的原始資料、數據匯總后一并上報。農墾企業審核情況單獨匯總。 7、2009年核定的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執行時間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底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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