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深圳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和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大對海外優秀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拓寬海外引才渠道,建立長效引才機制,根據深圳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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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海外創新創業人才引進中心(以下簡稱“海外人才引進中心”),是指市政府采取資助加獎勵的方式,依托國內企事業單位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含港澳臺地區)設立的實體機構或當地社會團體共同設立的引進海外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機構,并加掛“深圳(地區名)海外創新創業人才引進中心”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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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外優秀創新創業人才是指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在海外獲得碩士學位,學成后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或在海外獲得博士學位,來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工作或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的形式來我市投資創(領)辦科技型企業,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創新創業人才: (一)在海外高校、科研院所及實驗室任相當于中級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二)在海外企業或專業機構中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精通專業領域,熟悉國際規則,善于經營管理的管理專家; (三)在專業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其技術成果領先、且能夠填補我市重點產業領域或國內空白,并具備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 (四)掌握電子信息、環保節能、現代設計、金融服務、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本市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現代高端服務業等行業的核心技術; (五)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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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為海外人才引進中心的監管部門,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評估海外當地人才環境及依托單位運作條件,簽署合作協議,并報市政府備案; (二)指導、督促和考核海外人才引進中心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派人到海外人才引進中心短期協助工作; (三)制定深圳市海外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引進計劃; (四)向海外人才引進中心提供深圳市最新人才政策和海外人才需求信息; (五)向海外人才引進中心一次性支付不超過100萬元的日常工作經費,并根據人才及項目引進情況支付獎勵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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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海外人才引進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引進海外優秀創新創業人才(團隊)來深工作或創業,組織海外優秀創新創業人才來深考察,并協助我市在海外當地舉辦人才引進、政策宣講和人力資源論壇等推介活動; (二)與海外當地華人組織、中國駐外機構、留學人員團體等有關機構建立聯系,宣傳深圳市最新人才政策,發布深圳市海外人才需求信息; (三)建立海外當地創新創業人才數據庫,并及時更新維護,定期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 (四)接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作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引才工作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并接受績效考核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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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設立海外人才引進中心的國內企事業單位或海外當地社會團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海外當地的經濟、文化、人才環境; (二)在海外設有專門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和辦公設備; (三)能提供海外人才引進中心組建和運作的其他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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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設立海外人才引進中心的國內企事業單位或海外當地社會團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獎勵資金: (一)成功引進海外創新人才到我市工作并簽訂一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深工作時間6個月以上; (二)成功引進海外創業人才(團隊)到我市創業,其所帶項目落戶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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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設立海外人才引進中心的國內企事業單位或海外當地社會團體申請獎勵資金,須提交人才(團隊)引進過程報告、人才(團隊)業績證明,創新人才還需提交用人單位對人才的評價報告和工作合同,創業人才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工商注冊信息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商業計劃書及科研項目或成果的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后支付獎勵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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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資金支付辦法: (一)日常工作經費資助:資助在與申請設立海外人才引進中心的單位簽署協議并正式開展工作后支付; (二)獎勵資金:成功引進海外創新人才的在其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作合同并履約6個月后支付,成功引進海外創業人才(團隊)的在其創業項目實施6個月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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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的,除追回已騙取資金外,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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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海外人才引進中心日常工作經費資助、成功引進海外創新創業人才(團隊)獎勵資金在我市高層次專業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列支,其中日常工作經費資助和獎勵資金標準由簽署協議的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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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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