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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參保單位、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根據《沈陽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政府〔2001〕第5號令),對在審核稽查中查出的少繳或漏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單位,應積極足額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現就補繳保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其單位少繳或漏繳部分,一律按照單位應補繳保費基數8%比例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單位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統籌基金帳戶統籌管理和使用。 三、此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之前查出的參保單位少繳或漏繳部分,亦應按此通知要求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