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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陽新縣、城市各區總工會,市直各部、辦、委、局: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勞動模范的關心和照顧,保證勞模應享受的特殊待遇,市政府辦公室、市總工會和市委組織部分別下發了黃政辦發[1993]58號、黃工發[2002]19號文件,出臺了黃石市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補充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為保證文件執行的規范性和嚴肅性,現對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黃工發[2002]19號文件第四條“參加勞動模范補充養老保險的條件和范圍”的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掌握參加勞動模范補充養老保險的享受范圍,不得擴大和相互攀比。 二、根據市人民政府黃政辦發[1993]58號文件第八條和市總工會、勞動人事局黃工發[1994]18號文件第七條“獲得國家級、部、省、市級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職工,退休時不再另外提高計發比例,由所在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定,對已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的職工,在退休時不再享受提高5%的計發比例待遇;對辦理了補充養老保險、在退休時又提高了計發比例的職工,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停止發放其補充養老保險金,并由勞模補充養老保險辦公室將其本金結余部分補充養老保險金退還給勞模所在單位。 三、依據黃工發[2002]19號文件,凡榮獲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離退休人員,尚未辦理勞模補充養老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勞模補充養老保險標準,發放榮譽津貼。 四、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凡符合辦理勞模補充養老保險條件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由其所在單位交納補充養老保險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