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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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全部職工和雇工(以下統稱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適用本實施辦法。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適用本實施辦法。 原在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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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開展母嬰醫療服務的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納入為本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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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需要調整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結合生育保險基金使用情況,綜合研究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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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各項生育醫療費用以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產前檢查項目(附件1)費用(以下統稱生育醫療費用),符合規定支付條件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生育津貼,符合規定支付條件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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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刷卡記賬,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本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標準直接結算。 職工刷卡記賬時,應當向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二)社會保障卡; (三)醫院診斷妊娠證明(產前檢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產前檢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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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除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外,職工及職工未就業配偶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職工個人支付,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次性定額報銷: (一)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在其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1年內提出報銷申請; (二)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待其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2個月后的1年內提出報銷申請; (三)失業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在其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1年內提出申請報銷申請; (四)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在其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1年內提出報銷申請; (五)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的未就業配偶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在其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1年內提出報銷申請。 一次性定額報銷的標準(附件2)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超出一次性定額報銷標準部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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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申請一次性定額報銷,需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申請表(附件3); (二)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三)社會保障卡(職工提供); (四)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分娩的提供); (五)相關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六)相關醫療費用明細、票據; (七)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產前檢查及分娩的提供)。 職工未就業配偶申請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工的身份證明; (二)職工的社會保障卡; (三)結婚證; (四)職工未就業配偶為非本市戶籍的,提供失業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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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一次性定額報銷標準實行調整機制,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結合物價水平、生育醫療費用支付情況和生育保險基金承受能力的變化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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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且用人單位已按《規定》向其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險津貼申請表(附件4); (二)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三)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計劃生育手術、難產、生育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的提供); (四)嬰兒出生或者死亡證明(分娩的提供); (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分娩的提供); (六)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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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年的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用人單位可在為職工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并向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后1年內,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材料; (二)相關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 (三)職工就業期間的工資支付憑證; (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機構代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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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符合《規定》第三十二條情形的,由職工本人直接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材料; (二)相關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或者用人單位的招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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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按照本實施辦法申請一次性定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符合支付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后30日內支付有關費用。符合支付條件且已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刷卡記賬的,應當在報銷時核減相應項目的生育醫療費用。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后15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符合生育津貼支付條件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支付;不符合支付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不予支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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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5年7月9日起施行。2015年1月1日至本實施辦法施行之日前本市實施《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有關事項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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