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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市政府同意,從2008年4月1日起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調整的對象為2007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或按《關于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享受傷殘津貼或定期傷殘撫恤金(以下統稱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津貼:致殘一級增加38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36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34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320元/月。調整后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為:致殘一級2600元/月,致殘二級2460元/月,致殘三級2320元/月,致殘四級2170元/月。 三、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調整為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116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調整為870元/月。 四、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費用的支付結算按《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7]6號)規定執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