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勞動保障局,省級各部門: 2004年1月2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集體合同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2號),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推行集體合同制度,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結合我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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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要高度重視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努力提高集體合同簽訂率。要精心組織,統籌安排,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做好《集體合同規定》的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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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簽訂集體合同要注重實效,避免形式主義。用人單位和工會組織在簽訂集體合同時,應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最關心、最需要集體協商解決的問題著手,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開展協商談判,簽訂有實質性內容的集體合同,條文內容盡可能細化量化,有可操作性,便于監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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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真把好集體合同的審查關,確保集體協商談判協議的合法化。在企業和職工開展集體協商過程中,勞動保障部門要提供政策指導和服務,對集體合同合法性進行認真地審查,并及時反饋有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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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促協議雙方切實抓好集體合同的履行。要結合勞動監察、勞動年檢,或者開展專項檢查活動,督促協議雙方當事人嚴格遵守協議條款,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各自義務,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確保集體合同的條款得到切實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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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對集體協商過程中或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要及時出面協調處理,防止勞動爭議群體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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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重充分發揮各級工會組織的作用,建立和健全雇主協會組織,完善平等協商的三方協調機制。各地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在各類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平等協商機制。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探索性地開展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的簽訂工作,如開展行業性、區域性計件工資單價或勞動力工資價位的集體協商,認真總結經驗,及時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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