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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統籌企業:
經請示勞動保障部工傷保險司,現就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和支付工傷職工個人待遇的計發基數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即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時,應當按照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對于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或者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300%或者60%計算。 三、省廳《河北省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試行)》(冀勞社[2004]15號)、《河北省省直管企業工傷保險統籌暫行辦法》(冀勞社[2004]58號)等文件中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