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總公司)勞動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增強基金自我平衡能力,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的意見》(津政發[2008]18號)的規定,現就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工資總額的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比例由5%調整為8%。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記入比例由5%調整為8%。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由按企業養老保險繳費下限調整為參保職工本人上年底檔案工資。對于本人實際工資低于上年底檔案工資的,以本人上年底檔案工資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機關中的技術工人檔案工資包括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津貼補貼;機關中的普通工人檔案工資包括本人崗位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檔案工資包括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三、駐津部隊機關事業單位、駐津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職工的繳費比例和最低繳費基數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3年1月1日廢止。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