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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屬單位: 根據市政府頒發的《關于進一步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杭創業的若干意見》(杭政〔2001〕17號)有關條款規定,現就出國留學人員來杭創業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期間視作社會保險繳費年限的具體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一、留學人員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可視作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其攻讀學位時間的計算:提前獲得學位的,以實際攻讀學位時間計算;延期獲得學位的,按該學位規定學制時間計算。 二、留學人員在辦理視作繳費年限時需攜帶勞動(聘用)合同、本人身份證和經杭州市人事局確認的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證明等資料,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二〇〇二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