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9年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2號)規定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審批,現就我市2009年度調整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下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09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比例
調整比例按照2008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
四、調整辦法
以普遍調整與特殊調整相結合,普遍調整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和年齡等掛鉤,定額調整與定比調整相結合的原則,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以2008年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731元的5%計算調整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7元。
(二)每人每月按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計算調整額。
(三)符合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1953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和原工商業者條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兩個以上增發條件的退休人員,不重復加發。
(四)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后仍未達到我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808元/月)的,按808元/月計發。
(五)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員,根據上述辦法調整后,按照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補貼兩項待遇相加總額不變的原則,相應沖減財政補貼金額,其養老金總額不變。
五、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六、有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并認真組織,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在2009年春節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不得拖欠。同時,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規范市級統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力度補助養老保險基金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確保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具體調整情況,請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附表要求填寫,連同書面報告于2009年2月18日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七、其他事項
《關于汕頭市2008年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汕勞社[2008]21號)和《關于汕頭市2007年度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汕勞社[2007]123號)從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八、本通知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2009年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