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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央、省屬行業管理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6〕139號)精神,現就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退休審批作如下規定: 一、提前退休審批 (一)從2007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審批。 (二)審批對象 1、根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和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規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或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以下簡稱“特殊工種”),且男55周歲以上、女在管理(技術)崗位50周歲以上或在生產(工勤)崗位45周歲以上的職工。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已達到規定年限,現到其他類型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退休條件的人員。 3、2000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且現在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即企業處于停產半停產或長期嚴重虧損,在崗職工的實際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男55周歲以上、女在管理(技術)崗位50周歲以上或在生產(工勤)崗位45周歲以上的軍轉干部(包括在崗、下崗、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和符合相關文件規定條件且現仍在職的復退軍人(含內退、協議托管人員)。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并經州、市級或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退休條件的人員。 5、符合國有企業破產提前退休政策的國有企業職工。 6、符合國家和省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有關規定的人員。 (三)審批程序 1、對符合提前退休的參保人員,達到提前退休條件時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2、對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且本人申請提前退休的參保人員,經參保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屬職工的須由用人單位提前在單位張榜公告相關資料)、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審后,由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云南省參保人員提前退休公示表》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電子版,郵箱:gongshi@ynl.gov.cn),在《云南勞動保障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天。 3、公示后無群眾舉報或提出異議的,職工由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由代管人事檔案的機構填寫《云南省參保人員提前退休審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業參保人員退休證發放花名冊》(一式五份),經分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后,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中央和省屬行業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批。 4、經審查批準退休且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由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給退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發退休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云南省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通知書》。 (四)審批要求 1、用人單位或代管人事檔案的機構為參保人員申報提前退休時,須帶本人書面退休申請、裝訂成冊的人事檔案、養老保險繳費記載資料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應提供《戶口簿》(復印件),其中屬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還須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資料。 2、國有企業因破產申報職工提前退休時,須提供有關部門同意破產批復、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公告、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意見書、一次性繳納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憑證等相關資料;破產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提供繳納記入個人賬戶部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憑證。 3、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特殊工種只能按國家勞動保障部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間國務院各部委下發的特殊工種文件認定的名錄范圍執行,不得跨行業(部門)參照執行。 4、參保人員人事檔案中存在從事特殊工種記載不全、被涂改等問題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檔案記載內容有疑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知有關單位補充原始資料,資料補充完備后方可按特殊工種辦理退休。 5、參保人員在職時從事過2個以上特殊工種類別的,應以其從事過的特殊工種中規定年限最高的一個作為從事特殊工種時間的計算標準。 6、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人員申請辦理提前退休時,須提供州、市級或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相關的病歷資料,鑒定結論與病歷資料不相符或鑒定結論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7、根據云勞社〔2006〕11號文件精神,企業不得與距退休年齡5年內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企業須按有關規定繼續為這部分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男50周歲以上、女在管理(技術)崗位45周歲以上或在生產(工勤)崗位40周歲以上的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重新就業的(含按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以及靈活方式就業),須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5年方可申請按本辦法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提前退休(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正常退休發證 (一)對職工正常退休,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實行審批,由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退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和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發證對象 1、男年滿60周歲,女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或在生產(工勤)崗位年滿50周歲的職工。 2、參保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以及靈活方式就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國家和省政策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 (三)發證程序 1、用人單位和代管人事檔案的機構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發證時,應提供養老保險繳費記載資料、《云南省企業參保人員退休證發放花名冊》(一式二份)、《云南省企業參保人員退休登記表》(一式三份)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還應提供裝訂成冊的人事檔案;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還應提供《戶口簿》(復印件)。 2、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退休證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 (四)發證要求 1、參保人員人事檔案存在資料不全、被涂改等問題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檔案記載內容有疑義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或本人補充相關資料,資料補充完備后方可給予登記。 2、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退休登記工作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3、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發退休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云南省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通知書》。 三、參保人員人事檔案審查 (一)視同繳費起始時間認定 1、面向社會招收的人員視同繳費起始時間認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確定;(2)招工表已無法查找的,按轉正或定級表確定;(3)以上兩表都沒有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查找招工時的原始資料(如公安部門的戶口遷移資料、參加工作當年工資發放表等)后再上報。 2、依照勞動部(56)中勞配字第342號、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函〔2002〕323號等文件的規定,1986年9月30日以前單位招收的臨時工,應提供勞動人事等部門批準同意招收為臨時工的原始依據,視同繳費年限以批準招收為臨時工之日起計算;未經批準的屬于計劃外用工,視同繳費年限應以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準招收錄用之日起計算。 3、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復轉軍人、下鄉知青、60年代精簡、退職等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按相關政策執行。 4、從業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中斷過的,按“去中間,接兩頭”的辦法去掉中斷繳費時間,把前后繳費年限累計相加往后類推,以類推出的年度作為享受退休待遇(含退休后調整待遇)的起算時間。 (二)出生年月認定 按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規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檔案蓋有公章的第一張記載出生年月表格為準(體格檢查表除外);第一張表格只記載了出生年份或年齡,但人事檔案的其它資料所記載的出生年月與第一張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確的出生年月認定;若人事檔案的其它資料出現多個出生年月的,應由用人單位或代管人事檔案的機構到公安部門查找其第一張表格之前的戶口登記資料;查找不到戶口登記資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張表格出生年份的12月份認定。 (三)崗位變動認定 職工的崗位發生變動時,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變更、鑒證和備案手續,其從事新崗位的時間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之日起計算。 (四)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認定 職工人事檔案中記載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經歷的兩個表格時間間隔超過三年以上的,須補充相關原始資料后,方可認定此時段已從事特殊工種工作。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164號和中央組織部中組發〔1988〕9號文件精神,用人單位或人事檔案代管機構應認真清理參保人員人事檔案,及時為達到退休年齡(含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和延伸繳費后年齡)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參保人員超過退休年齡后無論是否繳納養老保險費均不再繼續計算為繳費年限;超過退休年齡后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繳費部份可退還本人。 (二)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未能按時辦理退休手續的,按《關于貫徹〈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細則》第二條規定執行;城鎮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人員未及時申請退休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三)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單位或個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虛假資料辦理了退休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或個人冒領的基本養老金除如數追回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四)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在審批、登記參保人員退休或發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及鑒證勞動合同時,若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由所在用人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嚴格按政策審核職工退休資格,對不按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審查職工提前退休資格或違反政策辦理參保人員退休的,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將在各類考評、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等方面作相應處理。 (六)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每月10日至20日審批退休,對提前退休人數較多的州、市或行業,在公示時間屆滿后,可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采取上門服務的方式集中審批。州(市)、縣(區市)對達到正常退休年齡人員的退休登記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 (七)用人單位和代管人事檔案機構填寫《云南省參保人員提前退休審批表》、《云南省企業參保人員退休登記表》時,參保人員的姓名應與本人身份證一致,因更改姓名導致人事檔案姓名與本人身份證不一致的,本人應提供公安機關同意更改姓名證明材料。 (八)參保人員退休時間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或登記之月起計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九)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錄入數據庫時,應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對已入在職人員數據庫后批準退休的,應于次月將有關數據轉移到退休人員數據庫。 (十)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制度的通知》(云勞社〔2002〕64號)同時廢止。以前的退休審批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