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往外地就醫的管理,確保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合理使用,根據《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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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保人員原則上不準轉往外地就醫,確需轉往外地就醫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參保人員所患的疾病必須經過本統籌地區范圍內權威定點醫療機構臨床診治,并經診治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科系專家會診(僅限于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沈陽軍區總醫院、遼寧省腫瘤醫院),確因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尚未開展治療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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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轉往外地就醫條件的參保人員,只允許轉往京、津、滬三市的三級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名單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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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保人員轉往外地就醫的審批程序: 確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參保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對患者進行過系統檢查治療的上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有三位以上專家簽署會診意見的《轉外就醫申請單》,報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批后,方可轉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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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往外地就醫的參保人員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應于醫療終結后三個月內,到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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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轉往外地就醫的參保人員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為2000元;沈勞社發〔2002〕33號、沈勞社發〔2005〕32號和沈勞社發〔2005〕33號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先由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乙類藥品和診療項目(不包括沈勞社發〔2002〕34號文件規定的部分人造器官和體內置放材料)的個人自付比例按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個人自付比例負擔;就診醫院的個人自付比例為40%。 (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起付標準為1500元;沈勞社發〔2002〕33號、沈勞社發〔2005〕32號和沈勞社發〔2005〕33號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先由個人支付部分費用的乙類藥品和診療項目(不包括沈勞社發〔2002〕34號文件規定的部分人造器官和體內置放材料)的個人自付比例按照本條(一)款的規定執行;就診醫院的個人自付比例為35%。 《關于調整〈沈陽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沈勞社發〔2004〕51號)第十條中“轉外地就醫的參保人員按40%降低上述起付標準和各項個人自付比例給予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費的補助”的規定廢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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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轉往外地就醫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應由統籌基金承擔的部分由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負擔10%,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將從轉出的定點醫療機構當年預留的醫療服務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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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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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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