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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湖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2010年)
2010-05-01 鄂政發〔2010〕28號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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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提高全省城鄉居民收入特別是低收入群眾收入水平,更好地調節收入分配,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家《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省人民政府決定從2010年5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按區域劃分為四檔,各檔標準及適用區域詳見附件。 二、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時進行折算。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本標準適用于我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標準執行。 四、用人單位應根據其經濟效益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與工會組織和勞動者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和工資標準,協商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其工資收入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最低工資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及時進行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件:全省分區域最低工資標準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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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分區域最低工資標準 序號:最低工資標準(元/月):適用范圍 1、900元/月,9元/小時:武漢市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 2、750元/月,8元/小時:武漢市東西湖區、漢南區、蔡甸區、江夏區、黃陂區、新洲區;黃石市市區、大冶市;十堰市市區;宜昌市市區;襄樊市市區;荊州市市區;孝感市市區;黃岡市市區;荊門市市區;鄂州市;隨州市市區;仙桃市;潛江市。 3、670元/月,7元/小時:丹江口市、鄖縣;夷陵區、宜都市、當陽市、枝江市;襄陽區、棗陽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縣;石首市、松滋市、公安縣、江陵縣、監利縣、洪湖市;漢川市、應城市、云夢縣、安陸市;浠水縣、武穴市、黃梅縣;鐘祥市、京山縣、沙洋縣;咸寧市市區、嘉魚縣、赤壁市;廣水市、隨縣;天門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縣。 4、600元/月,6.5元/小時:陽新縣;房縣、竹山縣、竹溪縣、鄖西縣;興山縣、秭歸縣、遠安縣、長陽縣、五峰縣;南漳縣、?悼h;大悟縣、孝昌縣;紅安縣、麻城市、羅田縣、英山縣、蘄春縣、團風縣;通城縣、崇陽縣、通山縣;咸豐縣、巴東縣、宣恩縣、來鳳縣、鶴峰縣;神農架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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