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化政務公開工作,確保政務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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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政務公開審核是指對應當公開或需要公開的政務內容,在正式公開前,按照政務公開程序進行預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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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在辦理文件時,對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和公開方式,是否保密、密級和期限,同時作出決定,實行同步審批。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也應嚴格履行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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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審核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公開中涉及的重要問題向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匯報,得到明確答復意見后按要求進行公開。未經審核的政務內容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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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審核的重點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政務公開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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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審核的內容是公開信息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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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審核的程序:政務公開內容須經相關責任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重要內容由主要領導審批后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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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未按審核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示出現泄密等問題的,依照有關法規制度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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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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