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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自謀職業方式參保審核準入工作”和“(連續)繳費年限審核認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昆勞社通〔2006〕55號)精神,切實維護昆明市行政區域內改革改制國有企業自謀職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昆政發〔2002〕6號和昆勞社通〔2004〕76號文件規定,結合昆明地區國企改革改制推進過程的實際情況,經研究,對改革改制國有企業自謀職業人員接續醫療保險關系作出以下補充通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后,昆明地區納入改革改制進程的國有企業中,首次改革改制時在冊、1986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均可按自謀職業方式接續醫療保險關系。但視同繳費年限只計算至國有企業性質發生變化前,且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二、2007年4月30日前已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未按昆政發〔2002〕6號文規定及時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自謀職業人員,在補繳斷保(或不按規定及時參保)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后,可按自謀職業方式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未按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按靈活就業方式接續醫療保險關系。補繳醫療保險費標準為補費時執行的“上年度昆明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10.6%。補繳醫療保險費不補劃個人賬戶,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補繳醫療保險費的起始時間為: 1.昆政發〔2002〕6號文出臺前已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自謀職業人員,從2003年1月1日起補繳醫療保險費。 2.昆政發〔2002〕6號文出臺后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自謀職業人員,從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補繳醫療保險費。 三、2007年5月1日以后,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自謀職業人員,嚴格按昆政發〔2002〕6號文規定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在60日內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仍需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超過規定期限的,按靈活就業方式接續醫療保險關系。 四、按自謀職業方式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后,因再次就業改變參保方式,后又多次失業的自謀職業人員,只要本人醫療保險繳費未中斷,仍可按自謀職業方式接續醫療保險關系。 五、本補充通知從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