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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省委九屆六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勞動保障部、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工作的要求,適應當前經濟形勢下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的迫切需要,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盡快實現有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全覆蓋。根據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貫徹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二期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川勞社發[2009]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農民工“平安計劃(二期)工作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勞動保障部、省勞動保障廳關于擴大農民工工傷保險覆蓋面的總體要求,在鞏固和擴大礦山、建筑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保成果的基礎上,以農民工集中的服務業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為重點,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全面推進有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二、主要目標 用兩年(2009-2010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將有相對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一)2009年目標 1、全面啟動商貿、餐飲、住宿、文體、娛樂等各類服務業企業參保,實現半數以上有較穩定勞動關系的服務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積極推動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保工作。 2、鞏固和擴大高風險企業參保工作,確保煤礦企業農民工100%參保,實現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基本參保,全市年內基本實現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全覆蓋。 3、及時推進我市范圍內鐵路、公路、水利、基礎建設等新建、在建設項目所用農民工參保,實現建設項目啟動及參加工傷保險。 (二)2010年目標 商貿、餐飲、住宿、文體、娛樂等服務業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存在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全部參保;認真核查,拾遺補漏,在全市基本實現有相對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繼續執行川辦函[2006]80號、川勞社發[2006]15號、宜勞社辦發[2006]78號明確的各項配套政策和設施。 在推進農民工參保工作中,要從實際出發,針對不同類型企業特點,本著方便用人單位參保的原則,制定完善相關政策。工資總額計算方式和工傷保險繳費方式可采用簡便易行的辦法,對一些小型服務企業可以營業額(或營業面積折算為營業額)的一定比例作折算為工資總額: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按人均定額進行繳費;對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在建設項目單獨參保,以該項目總造價一定比例折算為工資總額。 積極制定方便農民工參保的快捷服務措施。針對農民工集中、流動性大的特點,主動開辟農民工辦事“綠色通道”,簡化工作程序、縮短辦事時間,提高辦事效率,并做好認定、鑒定和待遇計發等環節服務工作。 (二)做好農民工參保的宣傳工作。在“平安計劃”(二期)實施過程中,要結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進程,突出農民工特點,利用多種形式,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宣傳活動,大力營造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制定、分解下達年度農民工參保計劃。按照兩年基本實現有相對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全覆蓋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局將把省廳下達的農民工參保任務分解到各區縣,各區縣要根據調查摸底所掌握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農民工參保計劃和工作進度,實現目標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 (四)建立專項督查通報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逐級建立專項督查通報制度,根據年度農民工參保計劃和工作重點,進行專項督查并定期通報。2009年督查重點是服務業、建筑施工企業和新的建設項目的農民工參保情況;2010年督查重點是服務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工參保目標完成情況及有相對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整體參保進度況,確保計劃目標順利完成。 (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參保檢查、勞動保障監察等工作。農民工參保工作涉及政府多個部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工作重點,適時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礦山、建筑等高風險企業和服務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同時,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用人單位農民工勞動關系的監督檢查,工傷認定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加強配合協調,對在工傷認定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參保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依法查處。 四、切實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市局按照省廳要求,把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列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各區縣要切實加強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2009年至2010年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年度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時間進度,進行統一安排部署,通過利用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登記、有關部門行政記錄、勞動保障檢查等途徑,摸清本地各類用人單位及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參保情況。同時,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要切實完成好各項工作任務,確保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取得扎實、明顯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