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根據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發〔2009〕31號)和《西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市政發〔2007〕141號)有關精神,為進一步提高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現將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擴大參保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按照自愿的原則,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原城鎮集體企業中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下崗失業人員; (二)長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靈活方式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子女。 二、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增加門診治療慢性病病種及享受補助范圍 在原有3種慢性病病種的基礎上,新增8種常見慢性病病種,并享受門診治療慢性病補助政策,具體如下: 1、門診治療慢性病補助病種范圍: ⑴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含隱匿型); ⑵慢性肺源性心臟病; ⑶原發性高血壓(Ⅱ期以上高血壓,限50周歲以上人群); ⑷腦血管病恢復期; ⑸肝硬化失代償期; ⑹糖尿病合并慢性并發癥; ⑺慢性腎小球腎炎及腎病綜合癥; ⑻惡性腫瘤晚期; ⑼精神疾病; ⑽紅斑狼瘡; ⑾帕金森綜合癥。 2、補助標準: 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基金按照50%的標準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二)擴大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1、將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費用采取限額補貼的辦法納入報銷范圍,具體標準為:正常分娩800元,剖宮產1600元。參保人員生育費用低于限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補貼;高于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準補貼。 2、將學生兒童門診治療因意外傷害引起的骨折、關節脫位、呼吸道異物三種疾病的醫療費用納入報銷范圍。 學生兒童門診治療上述疾病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照50%的標準支付,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因自殺、自殘(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責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毆、酗酒、吸毒以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情況引起的上述疾病不予報銷。 (三)提高統籌基金支付比例 1、將城鎮非從業居民和學生兒童門診治療特殊病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服抗排斥藥)的報銷比例分別上調5%和10%,即: 城鎮非從業居民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支付55%,個人負擔45%;學生兒童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 2、將城鎮非從業居民和學生兒童的年度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標準分別上調1.5萬元和3萬元,并提高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三種單項疾病的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 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城鎮非從業居民5萬元、學生兒童7萬元;其中,患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三種疾病的參保人員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3、將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統一上調5%,即:參保人員在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醫療費用按照下列標準報銷: ⑴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承擔25%; 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5%,個人承擔35%; 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5%,個人承擔45%; 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5%,個人承擔55%。 ⑵學生兒童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承擔20%; 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四)降低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將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按下列標準下調: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一級醫院下調50元、二級醫院下調100元、三級醫院下調200元。 調整后的起付標準分別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00元,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400元,三級醫院500元。 三、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未按要求在2009年度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以后參保時除正常繳費外,由個人全額補繳既往年度的醫療保險費(其中低保、重度殘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補繳50%),并設置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