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做好長期異地居住和長期異地工作參保職工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特制定市本級統籌區異地人員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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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呼倫貝爾市本級統籌區長期異地居住的退休人員因工作需要駐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職職工(以下稱異地人員),可以辦理異地手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除外),經市本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診后按異地人員管理,享受異地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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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參保單位醫保專辦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異地人員手續辦理工作,申請辦理異地的參保人員需填寫《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險異地人員登記表》一式三份,然后持異地人員登記表、居住地管轄區派出所出具的異地居住一年以上暫停證明、職工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IC卡到市本級醫療保險經辦機征繳部辦理申報異地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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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本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為參保人員辦理異地審批手續,對審核確診的異地人員要在其職工醫療保險證上加蓋印章,收回醫療保險IC卡,經審批確診的異地人員于下一年度起享受異地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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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異地人員在異地門診就醫可以根據病情需要自主選擇本人居住地以內的任何一家醫療機構就醫看病,也可以根據病情需要自主選擇零售藥店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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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異地人員住院就醫采取定點管理辦法,應在所居住地選擇三家醫療機構作為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一級、二級、三級醫療機構各選一家),當地已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必須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并由當地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蓋章,當地沒有啟動醫療保險制度的必須選擇鄉鎮級以上公立醫院作為定點醫院。在居住地非本人選定的醫院住院或居住地以外其它地區所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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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異地人員如果因患傳染病、結核病需要到傳染病、結核病等專科醫院診治時,可以自主選擇本人居住地以內的傳染病、結核病醫院住院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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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異地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往居住地以外其它醫院進行診治時,應由本人在居住地以內所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中最高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轉診手續,所發生的費用方可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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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異地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藥店購藥、門診醫療費報銷即在本人個人帳戶資金中沖銷,超支部分個人自付。住院醫療費報銷與市本級統籌區同類參保職工享受同等待遇。住院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以上的費用,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異地人員大病醫療保險待遇與本統籌地區參保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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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異地人員在異地就醫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全年醫療費用以年度為單位結算,本年度第一季度結算上一年度的門診、住院醫療費用。由參保單位醫保專辦人員將異地人員的醫療保險證,住院病歷首頁、出院小結復印件,住院結算明細單,出院診斷書,住院收據和門診收據、異地人員居住地管轄區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證明,于每年12月15日至31日交市本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審核報銷(若所住醫院確實無住院結算明細單則交住院病歷醫囑單、輔助檢查報告單的復印件、住院開藥處方底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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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異地人員醫療費的審核報銷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支付標準》、《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超出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及資料不全、資料不真實或收據與相關資料不符等費用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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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異地人員在異地就醫須嚴格執行醫療保險的各項政策規定及《呼倫貝爾市市本級統籌區異地人員醫療保險暫行管理辦法》。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禁止非異地人員冒名頂替異地人員就醫,購藥; (二)禁止更改就醫、購藥等醫療資料的相關內容; (三)禁止編造、偽造虛假就醫、購藥等相關醫療資料; (四)禁止提供假收據、假診斷、假病歷、假處方、假住院明細清單等相關醫療資料; 異地人員如有違反上述醫療保險政策、套用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一經查實,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相應政策法律規定責令改正并追回造成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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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從2005年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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