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商業聯合會: 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就業的主要渠道,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領域。當前,非公有制企業勞動關系總體和諧穩定,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不健全,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勞動爭議仍易發、多發。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切實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進一步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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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提升企業自主預防解決爭議的能力,促進建立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推動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的目標任務是:在大中型企業普遍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小型微型民營企業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員,在商會(協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形成企業、商會(協會)、鄉鎮街道調解組織與仲裁機構協調配合的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網絡,建設一支公道正派、熱心調解、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調解員隊伍,逐步實現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全覆蓋,努力將勞動爭議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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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動非公有制企業普遍建立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 指導推動大中型企業在總部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鼓勵企業根據需要在分支機構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車間、工段、班組設立調解小組,建立企業內部多層次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逐步形成勞動爭議分類處理、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指導推動小型微型民營企業由勞動者與企業共同推舉職工代表擔任調解員,負責本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 指導企業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員促進勞資雙方溝通協商的作用,采取召開勞資懇談會、勞資協商會以及設立意見箱、開展問卷調查等方式,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工福利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問題聽取職工意見,及時了解掌握并認真研究解決職工的合理訴求。完善職代會、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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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發揮商會(協會)預防調解勞動爭議的作用 指導行業性、區域性商會(協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當前要重點推進制造、餐飲、建筑、商貿服務和民營高科技等行業商會(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商會(協會)要依托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切實加強對本行業、本區域內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的指導,積極開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咨詢服務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搞好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培訓,協助企業與當地調解仲裁機構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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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工作的銜接 各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大力開展非公有制企業、商會(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工作,對于爭議雙方當事人持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審查申請,要及時受理,快速立案,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依法出具調解書,不斷提高企業、商會(協會)調解組織的社會公信力和調解協議的執行力。要積極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建議工作,對當事人未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在征詢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向當事人發出調解建議書,引導其在企業、商會(協會)等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解決爭議。要積極穩妥開展委托調解工作,研究制定委托調解的基本條件,完善委托程序,制定規范的委托調解文書,將適合調解的申請仲裁案件委托商會(協會)、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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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聯組織要高度重視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共同推動這項工作深入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會同工商聯組織制定工作計劃,積極指導推動非公有制企業和商會(協會)加強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建立健全集體性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制。工商聯組織要發揮職能優勢,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引導企業認真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搞好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工作,參與處理重大集體性勞動爭議。 要建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及時溝通爭議處理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不斷完善預防調解政策措施。要建立集體性勞動爭議預防預警制度,共同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隱患的排查,對于已經發生的集體勞動爭議,加強聯調聯控,積極穩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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