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20 15:54:19 北京晚報 在35攝氏度以上的高溫天氣里,勞動者的“高溫權益”已成為當前人們廣泛討論的熱門話題。今天海淀法院法官發出提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從事勞動可享有高溫津貼、高溫工作條件及保障等合法權益,如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先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不服仲裁的情況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不發高溫津貼可申請支付令
在北京工作的建筑工人小張,從事的是露天澆筑工作,小張所在的公司為了趕工期連續幾日35℃以上高溫天氣下仍安排小張從事露天作業,但該公司并未按照規定支付小張相應標準的高溫津貼。公司認為小張在露天從事澆筑工作是其本職工作,而且工地的工人都領到了高溫解暑的飲料和藥品,因此拒絕向小張支付高溫津貼。
小張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仲裁裁決該公司足額支付小張高溫津貼,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了起訴,法院最終維持了仲裁裁決結果。
法官提示:
高溫津貼屬于國家規定的勞動報酬范疇,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所在地區的具體規定在符合支付條件的情況下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高溫津貼,而且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對該違法行為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發生勞動爭議的情況下,還可以先進行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的情況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缺乏保障條件可拒絕工作
某物業公司鍋爐工人小李從事的是高溫作業,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公司應向小李提供防護高溫灼傷及防暑降溫的工作條件。但是小李入職之后發現其工作地點根本沒有防止高溫灼傷的設備及可供其工作時防暑降溫的條件,特別是在持續高溫天氣的情況下,其經常容易中暑而無法持續工作,于是小李向公司領導提出要求整改工作條件。
該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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