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1月起,吳某一直在壽光市某金融公司從事花木維護工作,2007年11月后改為勞務派遣工。2010年1月,吳某在工作時受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9級傷殘。金融公司支付了吳某的醫療費后,就不再過問。吳某無奈到勞務公司要求支付工傷待遇,勞務公司也一直推脫。2010年3月,吳某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與勞務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享受工傷待遇。
仲裁委在審理中追加金融公司為被申請人。金融公司辯稱,吳某雖是在養護花木工作時受傷,但吳某已不是公司的員工,在2007年11月后吳某身份已變為勞務派遣工,公司每年都給勞務公司交納員工管理費,吳某的工傷應由勞務公司負責。勞務派遣公司辯稱,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對金融公司的影響,兩公司定有協議,公司只是代金融公司管理后勤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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