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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申訴方:方某,女,29歲,某公司職工
被訴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男,48歲,公司經理
方某系公司職工,1993年公司實行了承包經營責任制。方某響應公司晚婚晚育的號召,1993年28歲時結婚,同年懷孕。1994年生有一女。在方某懷孕,生育期間公司以其不能按時出勤為由降了一級工資,在方某休產假期間只發給方某基本工資的80%生活費。對此方某不服,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1992年公司實行承包經營后,在承包條件中規定,職工必須完成規定的生產定額,完不成任務扣發工資,超額完成任務給予獎勵。方某在懷孕后期已不適宜從事原來加工工作,曾提出能否調整其工作,公司以人手緊張安排不開未予調動,并以經常請假為由扣發方某部分工資。方某在休產假期間公司只發給80%生活費,公司理由是承包了不同于過去,公司有權決定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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