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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趙某,女,31歲,某鎮某五金廠職工
被訴人:某鎮某五金廠。
案情:
1996年7月19日申訴人受聘于被訴人,于1997年6月16日在工作過程中患腦出血暈倒。申訴人在治療期間,被訴人拒付醫療費、工資等。為此,申訴人委托其丈夫申訴至市勞動爭議中仲裁委員會。
調查核實情況:
經調查:申訴人于1997年6月16日患病被診斷為腦出血,住院44天,住院及藥費共9005.3元,后轉回某省繼續治療。在此期間,申訴人丈夫胡某多次要求被訴人按規定支付住院及醫藥費用,但均遭被訴人拒絕。而被訴人只借了3000元給申訴人作醫藥費。本案經市、鎮兩級勞動部門調解,并將有關職工患病的國家規定對被訴人進行宣傳解釋,但被訴人不接受,甚至在調解過程中,申訴人曾提出只要5000元醫藥費就了事的要求,被訴人也不接受調解意見。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本案過程中,申訴人因病情惡化在某醫院死亡。
分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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