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工人報 王國好
王某是昌樂縣某公司職工,2009年因工死亡,公司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王某的女兒符合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王某死后,其家屬要求單位按月支付其女兒撫恤金,撫恤金按王某生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3000元為計算基數。對于王某女兒應當享受撫恤金,公司沒有異議,但對于撫恤金以3000元為計算基數,公司不同意。公司認為工資是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王某的兩項工資之和是803元,其他部分是獎金和補貼,撫恤金的計算基數應當以803元為標準。2010年6月,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王某的家屬一紙訴狀把公司告到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
庭審調解中,公司又提出,昌樂縣許多企業都是按濰坊市工傷保險統籌基數2401元的60%,即1441元繳納工傷保險費,若是申請人不認可803元的計算基數,可以以1441元為計算基數。
仲裁委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1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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