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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深圳市龍崗區某公司員工張某等六人,在一次公司組織的體檢中,被檢查出患了乙肝大三陽。公司給張某等三個月的時間停工回鄉治療,三個月后憑醫院的治愈證明,回公司上班,沒有治愈的繼續停工治療。三個月期滿,上述六人中有三人(包括張某)治愈返公司上班。當張某等人要求公司支付停工治病期間的工資時,公司經理說,治病期間你們又不工作,怎能要工資?公司能讓你們繼續上班已經很不錯了。張某等人不服公司的做法,向深圳市龍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們停工治病期間的工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后,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裁決公司支付張某等人治病期間的工資。
「評析」
這是一起關于員工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員工病假工資的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正確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工資管理暫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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