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為蘇州市新區一家外資企業的員工。公司認為周某伙同其他4名同事肆意通過群發電子郵件,惡意詆毀其主管同仁的人格,故依據公司內部的獎懲管理辦法,于2008年3月11日對周某作出重大違紀辭退處理。周某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公司的辭退公告并賠償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共計人民幣13000元。
公司辯稱,公司依法制定了符合法律規定之各項規章制度,其中當然包括公司的《員工獎懲管理辦法》。周某伙同他人肆意群發帶有人身攻擊、侮辱人格等詞語的電子郵件,給公司部分同仁及其家屬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影響極壞,已嚴重違反公司之相關規章制度。公司為嚴肅規章制度,以儆效尤,絕不允許再發生這種挑釁公司的行為,對周某作出了辭退的決定。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司所提供的“規章制度”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沒有經過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公司的獎懲管理辦法,無法律效力。公司不能依照獎懲管理辦法對周某作出違紀辭退處理,對周某請求撤銷辭退公告,仲裁委予以支持。因公司違法解除與周某的勞動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周某二倍的賠償金。周某請求的經濟補償金,因支付了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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