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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訴人:劉某,男,29歲,某醫療器械公司維修員。
被訴人:某醫療器械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醫療器械公司總經理。
1995年2月20日,雙方簽訂的試用聘用協議期滿,被訴人總經理張某以前任經理進人不加控制為由,停止辦理調人手續,拒不按聘用協議將劉某調人。劉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調查過程:
經查明:申訴人劉某1994年8月20日與被訴人簽訂有為期六個月試用協議,協議規定:公司試用劉某6個月,如能勝任所安排的維修工作,則期滿從外地正式調人。試用期滿,部門經理簽具意見,認為劉某工作努力能勝任在崗工作。申訴人隨即要求辦理調動手續,被公司拒絕。
分析意見:
仲裁庭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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