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工人報
“我還是廠子里的人,廠子就應該給我生活費。”近日,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涉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生活費案件作出了處理,責令膠州某鞋廠限期支付唐某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疾病救濟費6000余元。
唐某于2005年在膠州某鞋廠打工。2006年10月,唐某因病停止工作至今,經公司同意在家治療。但2009年4月之后,公司再未支付唐某任何費用。唐某多次找到公司索要生活費未果,遂到當地人社部門反映情況,
經調查,唐某于2005年5月到該鞋廠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至2008年10月期滿。該公司為唐某繳納了2005年5月至2010年2月的社會保險費。2006年10月以后,唐某一直在家休養。2009年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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