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被告固鎮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第三人黃某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近日,原告某木業公司將作出工傷認定的固鎮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了行政被告席。
第三人黃某與原告某木業公司于2006年8月建立事實勞動關系。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6月20日間,原告公司因訂單及午收原因全廠放假,第三人黃某和其小組成員在單位放假期間自發組織到單位干活,2008年6月3日晨8時許,黃某在鋸邊車間工作時,不慎將右手鋸傷。當天,其被原告公司送進解放軍123醫院治療,診斷為右手電鋸傷,住院14天。2009年5月5日黃某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向被告固鎮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09年7月16日,被告作出(2009)053號固鎮縣職工工傷認定書,認定黃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原告不服申請復議,固鎮縣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固政復(2009)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工傷認定書確認黃某為工傷的認定。原告不服復議決定,遂向固鎮縣人民法院提起提起行政訴訟。
固鎮縣人民法院認為,從被告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第三人確實是在全廠放假期間干活受到事故傷害。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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