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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訴人:林某,女,28歲,漢族,湖南省某縣紡織印染總廠擋車工。
被訴人:湖南省某紡織印染總廠。
法定代表人:江某,系湖南省某縣紡織印染總廠廠長。
1996年3月8日,申訴人林某以被訴人湖南省某縣紡織印染總廠拒不報銷其計劃內生育小孩而支付的住院費、檢查費、接生射、醫療費26862.72元,向當地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對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進行特殊保護。
「調查核實情況」
1989年11月,申訴人林某參加某縣勞動局主辦的被訴人某縣紡織印染總廠紡織女工統一招工考試,次月18日被正式錄用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5年4月18日,申訴人看到同車間女同事停薪留職下海做服裝生意賺錢不少,亦向總廠勞資科申請停薪留職,勞資科科長賀某某當即表示,總廠剛接到一批來料加工訂單,總廠正缺人手,請林某還是不申請為好。但是申訴人提出,同廠賈某某、錢某某等人亦在年初被批準停薪留職,為什么總廠不能一視同仁。于是,林某與被訴人簽訂了為期二年的書面停薪留職協議,協議規定:林某在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每月向單位繳納勞動保險基金180元;停薪期間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申請退職;停薪留職期滿要回單位工作應在期滿前30天申請;林某不能按協議約定繳納勞動保險基金時,單位有權作自動離職處理,等等。同年5月1日,申訴人在某縣橋頭大市場臨橋租賃一家面積14m鋪面賣時裝,月租金4800元;哪知,此時林某已有身孕,而且還是雙胞胎s 8月1日起,林總身體不適,妊娠反應過大,多次到當地人民醫院婦產科急診室留觀;10月4日,林總被迫關門歇業,回家休息,所購時裝降價作一次性處理,加上門面轉租損失,蝕本近四萬元;1996年4日,林某住院待產,生產中大出血,醫院作剖腹產,產后又再次大出血,繼續住院搶救10天才脫離危險,到同月27日出院時,林總已總計花去檢查費、住院費、接生費及醫療費26862.72元,家庭經濟陷人困境。同時,林某丈夫陳某所在單位某縣供銷合作聯社經營困難,從1995年lo月起每月只發基本工資220元,林某家庭舉債近五萬元,小孩扶養成為家庭沉重負擔。1996年春節前不久,林某向某縣總工會申請特困補助,請求工會組織每月解決100一200元作為林某家庭生活費,當總工會法律顧問處袁某某律師知悉林總停薪留職情況,向林某指出:按照《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護,林某與被訴人簽訂的停薪留職協議中林某在停薪留職期間即使處于"期"亦不能享受勞動保護待遇是違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確認為無效,所以,林某依法可以要求"期"特殊待遇,被訴人應當滿足,否則便構成違反國家勞動法。同年3月1日,申訴人向總廠勞資科提出要求報銷生育相關費用和發給產假工資時被科長賀某某當場拒絕,賀某某指出在工廠急需林某上崗和廠里趕做訂單用布料時,卻堅持停薪留職外出賺大錢,賺不到錢虧本時又反過來找單位,要求不僅不合理,而且不道德。同年3月8日,某縣總工會法律顧問處律師袁某某免費擔任林某仲裁全權代理人,向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申訴要求依法享受"三期"待遇,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某勞仲立字001號決定正式立案受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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