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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制鞋廠是外商投資的“三來一補”性質的企業,劉某自1995年8月到該制鞋廠工作。工作期間制鞋廠經常要求加班,但并不支付加班工資。劉某多次向廠方提出支付加班工資的要求,均遭拒絕,并以將其辭退相威脅。劉某無奈,于1996年3月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予以公正裁決。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后,經調查確認了以下事實:制鞋廠近1年來,訂單不斷,為了完成訂單,廠方在不與工人協商的情況下,經常安排加班加點,有時1周內加班多達20小時以上。加班實際上已成為正常的工作時間,工人長期沒有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也不給休假時間,并且規定,因病、因事休息的,休息1天扣發5天工資。加班加點按每小時兩角錢的標準發給補助費。當劉某就此問題向廠方提出疑問后,廠方對此不予理睬,并且威脅若再提類似要求即予辭退。經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在上述事實的基礎上,認為,制鞋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班加點,但必須依法進行,應當保障工人的休息權利,保障其身心健康,企業追求經濟效益不能以損害職工的權益為代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訂單緊工期短是問題的一個方面,但企業應當對自己的生產能力有一個統籌考慮,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來考慮訂單能否接、接多少;另外,訂單接得多可以通過增加生產班次、增加職工來解決,而不能以加大原有工人的勞動強度、無限制地加班加點來完成。關于加班加點國家要求企業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制鞋廠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專家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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