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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張某,男,26歲,某市某化學工業公司職工。
被訴人:某市某化學工業公司。
案情:
1997年3月,申訴人張某向某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稱:1年多來自己因參加工會活動和共表團組織活動被扣去20多天工資;1997年1月結婚后因回老家探望雙親,結果婚假和探親假期間的工資也被扣發。經多次與公司交涉沒有結果,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補發這部分被扣工資。
調查核實情況:
張某1995年大學畢業后到某化學工業公司工作。1996年11月,張某當選為所在車間工會小組長,1996年12月又被任命為團支部書記。此后,張某便經常出席工會和共青團的各種會議,參加工會和共青團的各種活動,每次公司都對張某按缺勤處理并扣發工資。張某多次找公司總經理譚某,譚某均置之不理。1997年元旦,張某結婚,并經公司同意休了婚假。婚假休完,張某又向公司申請休探親假。公司同意了他的申請,張某再次去找公司總經理譚某,譚某卻說:“你休假期間又沒有上班,不勞不得,當然沒有工資了!”張某無奈,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分析意見: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工資分配實行按分配原則。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只有在提供了一定數量社會勞動的前提下,才有權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如果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則不能要求獲取勞動報酬。但是,國家為了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規定在幾種特殊情況下,即使勞動者未提供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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