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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申訴人:于某,某公司合同制工人
被訴方:某實業公司
于某是某實業公司駕駛員,1993年12月11日于某受公司委派駕車前往北京運送海產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于某下肢多處骨折。公司拒不負擔于某醫療等費用,于某不服,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1994年8月15日依法受理了此案,經調查查明:1993年12月11日上午九時許,于某受公司委派駕車前往北京運送海產品。次日,當車行至京津公路69公里處發生車禍,造成申訴人下肢多處骨折。經天津市武清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這次交通事故屬于某違章超車所致,于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訴方某實業公司一直未將此次傷亡事故上報某區勞動部門。申訴人因傷先后住院111天,現醫療尚未終結。被訴方以申訴人給企業造成損失和企業經濟效益不好為由不給申訴人支付醫療等費用,使申訴人無錢繼續治療。1994年6月27日于某再次去公司要求治療費用。被訴方在派車送申訴人回家時,申訴人以被訴方不給治療費為由,將被訴方公司的汽車扣留二十余天。在此案處理過程中,區仲裁辦的工作人員曾先后多次向在家養傷的申訴人詢問了該案的全過程,并反復做其工作,申訴人才將扣留的汽車返給企業;區仲裁辦又聽取了被訴方對此案處理的答辯意見,并對該案所需證據做了調查取證。在此案處理過程中,區仲裁辦工作人員一方面走訪了市、區公安局和交通部門,另一方面委托區勞動部門對于某受傷是否屬因工負傷問題進行了鑒定確認。
區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請人于某是在企業指派執行工作任務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盡管個人在交通事故方面應負全部責任,但作為被訴方不按傷亡事故及時上報區勞動部門,做法是錯誤的。被訴方不按規定支付申訴人醫療費用,并用剝奪職工應享受有的有關保險福利待遇來替代對違章職工的處罰是政策法規所不允許的;申訴人交通肇事造成的損失,應根據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由被訴方先負擔賠償責任,然后企業可依據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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