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為勞動者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辦理好各種工作交接手續(xù),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避免勞資糾紛的有效措施,但現(xiàn)實生活中,經常有用人單位借故遷延。
某公司與姜先生解除勞動關系后,沒有按規(guī)定為姜先生轉移檔案和社保關系。姜先生申請仲裁,仲裁部門依法裁決某公司為姜先生轉移檔案及社保關系、賠償失業(yè)金6000余元。
姜先生于1996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2007年11月,某公司與姜先生解除了勞動關系。姜先生稱某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之后,沒有按相關規(guī)定為其轉移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致使其社會保險中斷,失業(yè)金無法領取。于是申訴要求某公司為其轉移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賠償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期間的失業(yè)金損失6000余元。某公司辯稱,曾多次通知姜先生到公司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相關手續(xù),但姜先生未到單位辦理,致使單位無法為姜先生辦理檔案轉移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xù),姜先生要求支付失業(yè)金損失沒有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