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6
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一定不能解除?
——李小姐訴J建設公司勞動合同解除案
【問題提示】
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一定不能解除?
勞動法保護三期內女職工的權利,明確規定了不得解除三期內的女職工,三期內的女職工即使勞動合同期滿,也應順延至三期終止。但是不能把這種不得解除權視作為是絕對的,用人單位不得以“非過失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解除三期內的女職工,如該女職工存在“過失性解除”的情形,用人單位還是可以主張解除權的。
【案情】
2004年8月,李小姐到J建設公司應聘,應聘時她說自己是某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學士學位。然而李小姐填寫J公司的新進人員申請表時則寫自己是某名牌理工大學機電一體化專業畢業的,并注明自己是高級工程師。
J公司看過李小姐的畢業證書等材料后覺得李小姐的學歷、工作經歷等各方面條件都不錯,經過簡單面試便與李小姐簽訂了從2004年11月到2005年11月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李小姐所要從事的崗位是機電工程師,并且約定J公司有權根據公司的業績狀況及李小姐的實際能力及表現適當調整李小姐的工作崗位。由于李小姐交給人事部的材料都是齊全的,所以J公司并沒有發現李小姐兩次所說的學歷不一致。
李小姐上崗后,隨著業務的開展,J公司漸漸發現李小姐的工作能力遠遠不能滿足崗位的要求,而且從李小姐平時的工作狀況發覺她的專業知識與她所提供的學歷水平相去甚遠。于是2005年9月,J公司向李小姐發出了調整崗位的通知,調整了李小姐的工作崗位,安排其從事文秘工作,工資也由原來的5千多降為2500元。李小姐隨即以自己已經懷孕,不得降低基本工資為由提出異議。這時J公司中已經有人懷疑李小姐畢業證書的真實性,建議J公司去相關部門鑒定明確。J公司將李小姐提供的畢業證書拿到了職業能力考試院鑒定,經鑒定后,職業能力考試院出具鑒定意見,證明李小姐所提供的學歷證書確系偽造件。而且李小姐后來提供給公司的某廣播電視大學的畢業證書也是經過她涂改的,她不是本科畢業而是專科畢業。此外,李小姐聲稱自己是高級工程師,她也拿不出任何相關證據證明其為該職稱。
因此,同年9月30日,J公司向李小姐發出了解聘通知。李小姐承認自己的某名牌理工大學的畢業證書是偽造的,但她認為自己現在處于懷孕期間,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聘自己。李小姐接到通知后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該通知,繼續履行原合同并補發其工資。
經審理,仲裁委作出裁決,沒有支持李小姐的請求。李小姐又起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也沒有支持李小姐的訴訟請求。李小姐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2004年8月李小姐至J公司應聘電機工程師崗位,然而李小姐在申請表中所填寫的職稱、畢業學校、學歷及專業均為虛假,且李小姐以后提供的某名牌理工大學的畢業證書也屬偽造。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是由于李小姐采取欺騙手段而訂立的,故導致該勞動合同無效。因此中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原判,沒有支持李小姐的訴訟請求。面對這個結果,李小姐只能自食苦果,對自己當初的錯誤行為感到悔恨萬分。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女職工處于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爭議。爭議的關鍵點有二:一是李小姐的行為是否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二是作為處于懷孕期間的李小姐是否不應當被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包括過失性解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非過失性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經濟性裁員(《勞動法》第二十七條)。本案中用人單位是根據過失性解除來解除與李小姐的勞動合同的,所謂過失性解除,包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是《勞動法》同時也對一些情形特殊的勞動者作了保護性的規定,其中一種情形就具體規定在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對特殊勞動者的保護也是有條件的保護,即勞動者有上述情形時,用人單位是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者即便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仍然可以依據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也明確規定,即使存在第29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25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第25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李小姐在入職時向公司提供了偽造的學歷證書,在新進人員申請表中所填寫的職稱、畢業學校、學歷及專業均為虛假,所以屬于勞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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