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昌
[案例]
2009年1月20日,金某經同鄉李某介紹到隆生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上班,其工作崗位與李某在同一個車間。李某在公司的工作是按噸位數計酬,就是多勞多得。金某由李某介紹到車間上班后,其工資由李某發給,也就是說,金某的工資是從李某本人工資數中得到。
2009年2月27日,上班一個多月的金某在車間搬運鋼帶時,因鋼帶倒下砸傷右腳拇趾。經醫院診斷為:右腳拇趾毀損傷伴第二趾骨折、右足外傷。金某在治療期間,李某發給金某1200元工資。爾后,金某申請工傷認定,公司認為金某系李某私自招用的人員,公司只與李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沒有與金某簽訂合同,也沒有發給其工資,更沒有為金某參加工傷保險,雙方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認定為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后認為,金某系李某介紹到公司上班的,也應該算是公司一員,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傷,理應被認定為工傷。最終,金某的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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