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鴻光 發布時間: 2008-01-16 10:53:12
出租汽車行業是一個特殊行業,“的哥”承包出租車的月收入由其當月營運收入,由扣除應繳納的車輛使用費和各項應付費用、罰款后的余額和出租汽車公司當月的返利組成,這也決定了“的哥”每月收入是不等的。那么,出租公司究竟該為“的哥”以何標準繳納社保費呢?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的哥”邵平(化名)起訴原所在出租公司,要求公司以1996年至2006年歷年的上海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為其補繳社保費差額之訴請,判決不予支持。 1996年3月,邵平在上海某出租汽車公司任出租車駕駛員。之后,邵平連續在該出租汽車公司工作10年,先后與公司簽訂了4份勞動合同,2006年4月,該出租汽車公司開具退工證明,終止了與邵平的勞動合同。因對社保費繳納雙方產生分歧意見,同年5月底邵平向市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裁決最終未獲支持。2007年6月下旬,邵平向法院提出起訴稱,在任駕駛員工作期間,公司以最低繳費基數為自己繳納社保費,要求參照從1996年至2006年上海市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補繳社保費差額,并支付仲裁費、交通費和復印費250元。 法庭上,該出租汽車公司辨稱,在邵平進公司任出租車駕駛員期間,公司始終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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