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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某市某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被訴人:張某,某公司工程師。
案情:
申訴人曾為培養張某,送張某等去國外培訓。之后,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張某辭職。辭職之后,張某應聘到某油漆廠工作。申訴人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張某及某油漆廠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經濟損失38637元。
調查核實情況:
張某原系市某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且是該公司汽車漆設備引進安裝項目的主要負責人之一。1993年12月10日,公司與張某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同年,公司送張某等去日本考察培訓。張個人用去考察培訓費用27000元。1995年6月27日,張某向公司遞交辭職書,第二天離開公司,耽誤了進口設備的安裝工期。張某離去后,該公司另派兩名工程技術人員接替張的工作。因為張某的辭職,公司被迫多花費用22637元。1995年8月,張某應聘到某市某油漆廠承包設備安裝工程,隨后被該廠續聘至1996年2月20日。在該廠工作期間,張某領取了工資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分析意見:
這是一起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招用勞動者而引發的勞動爭議。
一、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也是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但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即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因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影響很大,用人單位需重新安排工作。因此,法律要求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通知,使用人單位有所準備,安排新人接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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