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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溝鎮石澗小學教師,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澗小學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學聽課,中午在新沂市區就餐。因石澗小學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學無直達公交車,原告采取騎摩托車、坐公交車、步行相結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石澗小學邢漢民、何繼強、周恩宇等開車經過石澗村大陳莊水泥路時,發現何培祥騎摩托車摔倒在距離石澗小學約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隨即送往醫院搶救治療。12月27日,原告所在單位就何培祥的此次傷害事故向被告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因故撤回。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傷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歷了二次工傷認定,二次復議,二次訴訟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職工工傷認定》,認定:何培祥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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