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6-6-11 9:15:27
作 者: 蔡志強 牛春成 馬紅梅
來 源: 人民法院報
內 容: “用人單位不管人,管人單位不用人”的用工方式,自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就已存在。此類用人單位,一般是指勞動者實際從事勞動服務的單位,管人單位則比較復雜,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存在著各式各樣的“管人單位”,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類型:①勞動服務公司類的“管人單位”。此類模式最早出現在勞動行政管理機構或企事業組織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中,由這些服務公司介紹勞動者到相關用人單位,并長期在用人單位勞動服務,勞動服務公司仍然保管這些勞動者的檔案,人則仍然視為檔案保管單位的人。②聯營體類“管人單位”。此類模式幾乎與勞動服務公司同時出現,聯辦單位之間約定勞動者由一方派遣,以另一方的名義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經濟聯合體中派遣勞動者的一方雖名為聯辦,實質上是變相的管人單位,而另一方則是實際的用人單位。③人才中心類“管人單位”。這些單位接收失業者、下崗職工的檔案,儲存勞動力資源,有機會就向用人單位派遣或推薦勞動者。因勞動者與管人單位或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不明而引起的糾紛不斷訴至仲裁機構和法院,又由于管人單位向用人單位派遣、推薦、介紹勞動者的方式不同,法律的規定不明確,造成仲裁和審判實踐中處理很不一致。
如何確認勞動者勞動關系的歸屬,涉及到法律適用的準確性與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故應防止隨意性。筆者認為,應以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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