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北京順義頻道何慶玲
張某作為某科技公司的老職工,已經于2011年11月30日自動辭職。但之后,張某要求按照公司勞動合同及相關文件約定以基本工資的四倍支付2011年的績效工資(年終獎),該科技公司不同意支付,張某申訴至北京市順義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申請請求。該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最終,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請求。近日,該案經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維持原審判決結案。
該科技公司起訴稱,公司不同意支付張某年終獎的理由包括:一是年終獎并非固定性收入,公司從未承諾必然向張某發放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要根據公司運營結果、員工考核結果確定,張某在職期間工作表現欠佳,績效考評不合格。二是公司發放年終獎的時間是在次年的第一季度末或者第二季度初,年終獎的統計周期是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張某于2011年12月31日離職,公司發放年終獎的時間遠在張某離職之后了。三是公司沒有明確規定年終獎的數額。年終獎的計算基數,并不代表年終獎就是月基本工資的四倍。
張某辯稱,第一,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報酬包括年終獎并按年支付,自己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符合支付年終獎的條件。雖然2011年12月31日辭職,但是這并不影響其應得的2011年的勞動報酬。第二,原告公司的兩個文件規定的年終獎的計算基數均是基本工資的四倍并規定了年終獎的考核指標和計算基數的內容。即使按照原告公司所說年終獎是動態的,不是固定的數額,也是通過計算可以確定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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